把控弃渣场设计的关键是三道关:选址合法、堆置稳定、监测验收。2024年监管新规将弃渣场列为方案审查与验收核查的重点对象,编制公司必须逐场落实“一场一图”,缺一项就可能被退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印发的部批项目监管通知明确了两条底线:一是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选址安全关,加强对防护措施与安全风险管控的审查;二是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的把关力度,从源头控制弃渣总量。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审查环节直接不予通过。
落到验收端,新规要求对设置弃渣场的项目原则上全面开展验收核查,核查一律采取现场方式,并须在项目取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后6个月内完成。这意味着方案编制阶段留下的任何选址瑕疵,都会在验收现场被逐条对照,没有回旋余地。
对西安的编制公司而言,还有一层叠加约束:秦岭北麓、渭河干支流沿线项目,除水利部规则外,还需同时满足地方生态保护条例的空间管控要求,两条线都要过。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办水保〔2023〕177号),以下两类区域属于禁止设置区:
审查要点同时要求:弃渣场位置与运渣方案必须明确,选址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个人)确认,落实用地可行性。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权属确认”这一环——不少项目方案里只画了渣场位置,却拿不出村委会或土地权利人的书面确认材料,评审时即被认定选址论证不闭合。
编制公司可按以下四步自查:
这是2024年后审查环节新增的硬门槛,触发条件按渣场类型分档:
| 渣场类型 | 敏感因素核查范围 |
|---|---|
| 沟道型弃渣场(含临时堆土场) | 下游3km范围内 |
| 坡地型弃渣场(含临时堆土场) | 下游1km范围内 |
| 平地型弃渣场(含跨越汛期且最大堆高超5m的平地型临时堆土场) | 周边15倍堆渣高度范围内 |
上述范围内存在居民点、重要基础设施等敏感因素的,必须提交失事影响专题分析报告,并由生产建设单位作出对报告真实性与论证结论全面负责的承诺。此外,敏感因素虽不在范围内,但渣场风险源较多或经现场查勘研判可能造成影响的,同样纳入专题分析范围。
西安项目的典型场景是:秦岭峪口内设沟道型渣场,下游3km内往往分布村庄、旅游道路或水源保护设施,几乎必然触发专题分析。编制公司应在现场踏勘阶段就把3km范围的地物摸清,而不是等评审专家提出后补做。
依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第12.2.5条,稳定性分析须结合渣体物质组成实际和堆置方案,采用适宜的方法开展,评价对象包括三个层面:弃渣场边坡、整体、拦挡工程,并在方案中明确分析结论。弃渣用于填平坑、塘的情形可不进行稳定计算。
两点常被评审抓住的细节:
对水电行业项目另有加码:堆渣量超300万立方米或最大堆渣高度超100米的弃渣场,须按行业规范开展选址多方案比选并进行专门论证。
“一场一图”不是一张示意图,而是每个渣场单独成图,且必须反映以下信息:
图件须包含位置图、地形图和影像图三类,并同步布设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对应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编制公司建议按“位置图—地形图—影像图—措施布设图”四件套逐场建档,评审与验收核查时可直接调取。
方案批复只是起点,新规把监管延伸到了全链条:
编制公司应在服务合同中把这三项纳入交付清单,避免建设单位误以为拿到批复即告完成。
结合西安地形,三类渣场的设计侧重点各不相同:
井工矿类项目(如渭北矿区)还需注意:禁止设置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临时排矸场规模不应超过3年储矸量,方案中须写明建设期井巷工程排矸量与生产期年排矸量的综合利用去向。
2024年后的弃渣场设计把控,本质上是把审查要点的条款逐条转化为工作动作:选址阶段四步自查、稳定阶段三级评价加地质勘察、图件阶段四件套建档、监测阶段分级配置、验收阶段现场对标。对西安的编制公司来说,峪口项目的失事影响专题分析与台塬项目的黄土参数取值,是本地最容易出问题的两个环节,建议在方案内审时设置专项核对项,逐场签字确认后再报审——这比事后补正的成本低得多。